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小组由居民推选小组长1人,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