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或者等额选举,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派代表或者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选举时,必须有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派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才能进行。候选人获得到会选民的过半数赞成始得当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