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或者等额选举,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派代表或者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选举时,必须有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派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才能进行。候选人获得到会选民的过半数赞成始得当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