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下列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