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再次进行表决。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未获通过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名人可以向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提名。两次未获通过的,届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