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Chapter 3 任免程序Article 17Repealed省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下列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09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