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再次进行表决。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未获通过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名人可以向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提名。两次未获通过的,届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