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对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人表决。其中,对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未按表决器或者未投票的视同弃权。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