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