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和奖励第四十条已废止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