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和奖励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教育、卫生、公安、税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