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救助和服务第三十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项目,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与捐赠人约定的项目实施后,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