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项目,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

与捐赠人约定的项目实施后,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