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救助和服务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