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救助和服务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年度救助计划。每年救助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有效开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