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十五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一)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二)慈善财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三)实施慈善项目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和效果;(四)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五)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列支情况;(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捐赠人要求查询前款规定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