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慈善财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实施慈善项目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四)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列支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捐赠人要求查询前款规定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