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十六条已废止慈善组织终止,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慈善组织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慈善事业或者转入其他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