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十一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慈善组织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其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