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