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十二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