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十条已废止慈善组织根据本组织的条件和能力,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一)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二)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三)帮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四)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五)符合慈善宗旨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