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三十一条有效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三)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四)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控制或者消除。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通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