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
(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三)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四)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控制或者消除。
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