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三十二条有效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确需退出的,应当经水上搜救中心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