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三条有效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