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应当了解下列情况:
(一)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及联系方式;
(二)遇险人数及伤亡情况;
(三)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船舶、设施、航空器名称、种类、国籍及载货情况;
(五)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水情信息;
(六)污染物泄漏、水域污染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