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应当立即核实险情。

险情在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水上人命救助,采取措施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险情不在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地的水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