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