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资源和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和日常办公开支;(二)举行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三)举办水上搜寻救助知识、技能培训;(四)购置与维护专业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五)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六)对征用财产的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