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和日常办公开支;
(二)举行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三)举办水上搜寻救助知识、技能培训;
(四)购置与维护专业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
(五)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
(六)对征用财产的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