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社会捐赠的财物应当专项用于水上搜寻救助事业。向水上搜寻救助事业捐赠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