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险情的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水上搜寻救助综合演习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