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