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