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安排群众体育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