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三节 学校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允许适合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配备专门师资和专业设备。学生患有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特定疾病或者具有过敏等特异体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学校在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应当给予相应照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