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三节 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学生间发生的伤害行为,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侵害者予以教育和处理;对可能构成的校园治安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