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三节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罚款、嘲讽、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三)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四)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五)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六)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