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