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三节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