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三节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校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装修环保安全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各种安全防范行为训练,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