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罚款、嘲讽、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二)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

(三)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

(四)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

(五)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

(六)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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