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一节 行政保护第十三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日常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专职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者,协助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