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做好学校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