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一节 行政保护第十四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做好学校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