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日常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专职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者,协助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