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一节 行政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教育、护送工作以及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庇护的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对进入救助保护机构庇护的未成年人,由该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及时报告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