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策、制度,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二)研究、拟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计划、措施,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联系、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衔接;
(四)组织开展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方案,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五)组织、引导公众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