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同级共青团负责人担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