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策、制度,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二)研究、拟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计划、措施,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联系、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衔接;

(四)组织开展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方案,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五)组织、引导公众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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