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口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三)协调、解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四)负责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五)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人口信息;(六)有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