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配合做好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