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计划,建立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落实所需经费,加强考核检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落实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