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已修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议案,除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