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市、县(市、区)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的实施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三)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四)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情况;

(六)重大自然灾害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